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学院教务科 时间:2016-03-29

(2005年9月3日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节 录)

辽宁工大发[2005]115号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未取得学籍的,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其注册管理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二年。

第十二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办法,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含休学)。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3-6年(四年制)和4-7年(五年制),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年限为2-3年。

第三节 考 勤

第十三 学校对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记为旷课。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对旷课的学生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一)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的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五级分制。少于20学时的课程或少于一周的实践类课程成绩评定,采用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分制。

(二)考试课成绩的评定,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应当控制在该课程总成绩的20~30%内,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所占比例。

(三)考查课成绩根据平时成绩评定或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

(四)平时成绩由听课、课堂提问、课内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测验和期中考核等组成。

(五)含有实验内容的课程,其实验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抄袭他人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者,其实验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六)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七)单独考核的实践类课程,按一门课程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省级以上各类竞赛,其课程考核可参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关于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并计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部(以下简称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其课程考核计入辅修专业成绩档案。学生按选课程序修读的其他专业课程,经考核合格的,计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给予重新选课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练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对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可以免测部分项目,但必须上保健课。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办法见《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五节 学分、绩点和学分绩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的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以课程学分作为计量学习分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选课作为课程修读的基本依据,在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分计算办法。

(一)理论教学课、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每16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

(二)体育课、军事理论课每30学时计1学分;

(三)分散在理论教学中的实验、上机等环节,与理论学时合并计算学分;

(四)集中进行的各类实习、综合实验、社会调查、公益劳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军事训练课程,每周计1学分,军训计1学分。

第二十六条 采用绩点、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度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一)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成绩

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59以下

五级分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二级分制成绩


合格


不合格

绩点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0

(二)同一门课程多次考核时,其绩点按平均值计算。当至少一次绩点大于1.0,且平均绩点低于1.0时,平均绩点按1.0计算。

(三)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

学分绩=绩点×学分

平均学分绩=∑学分绩÷∑学分

注:平均学分绩是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要依据。

第六节 补考、缓考、重新选课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初学校安排上一学期课程(不含重新选课、公选课)的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记载,同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无论何种原因未参加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认为旷考。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必须重新选课学习。

第二十九条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于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学院核实,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后,必须在考前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考核结束后办理缓考手续无效。未被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认为旷考。缓考的学生,允许参加补考。

第三十条 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新选择该门课程学习;公选课、任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选择该课程学习,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学习,此时前者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计入平均绩点。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为获得某门课程较高的绩点,可以重新选择该门课程学习。

第三十二条 对选课后以自修方式学习的课程作如下规定:

(一)以自修方式学习课程的,必须在每学期开课后第二周内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报所在学院备案。

(二)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必须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在考核前必须提交自学笔记、课程作业等个人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评阅合格后,方可参加课程期末考核。

(三)时事政治、公益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以及各学院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应在学年开学前办理有关手续。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学校认为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新生入学后,经学校组织考试编入基础强化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确认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者,必须经转出和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由分管校长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申请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辽宁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由学生个人原因申请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认定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到学院教务管理部门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籍异动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

(二)学生休学以半年为期,但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三)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其医疗费按《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且累计休学时间未达两年的,可以继续休学,但必须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经学院和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籍异动登记表》,由教学秘书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病复查不合格的,不能复学。

(三)休学时间少于半年的,不准予复学。

(四)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处理。应给予开除学籍的,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节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三)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且休学时间累计已满两年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包括校长办公会或受校长委托相应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节 警示劝导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学期结束后,学校予以学业警示劝导:

(一)累计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低于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的;

(二)累计所获学分总数低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学分的三分之一的。

符合第二款且修业满一年以上,被学业警示劝导的,不允许选择后续课程学习,并停止其承担的校内各项社会工作。

第十一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一年内可参加补考、重新选课学习、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时间填写。

第四十八条 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教学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的,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符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含双学位)、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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